养老院未做评估接收入住,一年后老人因病死亡,家属索赔60万,法院判了
图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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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没有给半失能老人做入院前的健康评估,也没有给家人要其体检报告,就给该老人办理了入住,结果一年后老人突发心梗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一位半失能的老人蒋某入住刚开业不久的一家养老院,但该养老院没有给蒋某做入院前的健康评估,也没有给家人要蒋某的体检报告,就给蒋某办理了入住手续。
蒋某住进养老院后几个月,在护理人员的精心护理后,蒋某已经可以自己拄拐活动了。一年后,蒋某居然能自理了。看到这样的情形,护理人员自然很是欣慰,家属也乐开了花。
不料,在这之后的一天夜里2点,蒋某突感不适,说是肚子疼,夜班人员及时通知了院长,院长和值班医生立即赶来。经过分析判断,蒋某可能是突发心梗。情况紧急,养老院赶紧电话通知家属。岂料,家属并未在意,他们说老人就这样,没事的不要大惊小怪,不用放在心上。
他们这样说,但养老院却不敢大意,在养老院的强烈要求下,把蒋某送到了医院。在医院里,经过检查发现,蒋某的多根肋骨居然骨折了,但医院断定是陈旧性骨折。由于心梗,在ICU抢救了3天后老人离世了。
没想到的是,老人蒋某离世后,蒋某的家属极其不满,找到养老院,非说蒋某的骨折是在养老院磕碰造成的,一定要讨个说法,还要求养老院必须赔偿。
养老院认为蒋某生活居住的地方到处都有监控,蒋某在养老院的情况,监控里一清二楚,根本没有导致肋骨骨折的事情发生;其次,医院的检查说得很明白,骨折属于陈旧性骨折,说明发生时间很早,蒋某入住时,就已经行动不便不能自理了,那么来之前发生了什么,蒋某在家中有没有摔倒,家属应该很清楚。
入住时,养老院曾问过家属,老人蒋某之前是否受过伤。但是,家属却只是支吾应对,不肯说详情。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去世老人家属把养老院告上了法庭。
蒋某的子女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未尽到看护责任,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0万余元。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突发疾病身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养老院赔偿60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对老年人做入住前的健康评估,不仅是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养老机构自身权益的需要,也可以更好地服务老人。如果不给老年人做入院前的健康评估,一旦老人在养老机构身体状况发生了问题或者意外,那么养老机构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老人的骨折是在养老院发生的,但养老院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强制性的安全规范做老人入院前的健康评估,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老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
2、蒋某入住养老院接受老年护理服务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养老院为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接受服务的蒋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未能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因素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故能够认定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
3、本案中的去世老人蒋某系半自理老人,在夜间突发疾病身亡,其自身身体疾病因素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结合蒋某自身存在的身体基础疾病等因素酌定养老院对蒋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目前案件已生效。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律师分析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与《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规都规定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都要对老年人身心健康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对老人做身心健康评估的依据就是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之前近期的体检报告。
但在现实工作中,有很多养老院特别是新开办的一些养老院,为了吸引老年人入住,对老年人根本不做健康评估,更不会让家属提供老年人的体检报告,一旦出现了医疗问题,就很难讲清了!
有法官与律师总结过,现在老人与养老机构的法律诉讼,十之八九都是养老机构败诉,我想这中间肯定有养老机构没有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做到位,所以才导致本不是养老机构的责任但却败诉受到了经济损失!
所以养老机构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尽最大可能把工作做细做到位,这样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
2、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情况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地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3、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
4、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机构应重视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一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应能掌握老人常见病的观察要点,善于发现老人常见病的发病先兆,知道老人发病后在第一时间内如何处置,如何为接下来的抢救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并且,要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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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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